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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 | 鑑價

建築物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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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造價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之名稱為營造或施工費, 營造或施工費包含之項目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為: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3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項目如下:
一、直接材料費。
二、直接人工費。
三、間接材料費。
四、間接人工費。
五、管理費。
六、稅捐。
七、資本利息。
八、營造或施工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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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材料及人工費係直接施作於產品上之材料費用及直接參與施工之人工薪資,如各類建材費用及泥水工、木工、電工之薪資。間接材料及人工費指模板、鷹架、施工機具之費用及監工、管理人員之薪資。
營造或施工費之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營造或施工利潤係指營造業所需負擔者而言,與總成本是類項目係站在建商角度所負擔者不同,故需於此處另計。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學理論與實務」p.83 游適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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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造價求取之方法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為: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4條:
勘估標的之營造或施工費,得按下列方法擇一求取之:
一、直接法:指就勘估標的之構成部分或全體,調查其使用材料之種別、品級、數量及所需勞力種別、時間等,並以勘估標的所在地區於價格日期之各種單價為基礎,計算其營造或施工費。
二、間接法:指就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中選擇與勘估標的類似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經比較與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之條件差異並作價格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5條:
直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一、淨計法:指就勘估標的所需要各種建築材料及人工之數量,逐一乘以價格日期當時該建築材料之單價及人工工資,並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及利潤。
二、單位工程法:係以建築細部工程之各項目單價乘以該工程施工數量,並合計之。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6條:
間接法分為下列二種:
一、工程造價比較法:指按工程概算項目逐項比較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差異,並依工程價格及工程數量比率進行調整,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二、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指以類似勘估標的之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單位面積(或體積)營造或施工費單價為基礎,經比較並調整價格後,乘以勘估標的之面積(或體積)總數,以求取勘估標的營造或施工費。
前項所稱標準建物,指按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所營造或施工之建物。
前項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應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未公告前,應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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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法分為以下兩種:
1. 淨計法(俗稱精算法):(Quantity Survey Method)
營造或施工費 = Σ(工料單價 × 工料數量) + 管理費 + 稅捐 + 資本利息 + 利潤。
2. 單位工程法(俗稱係算法):(Unit-in-place method 或 Segregated cost method)
營造或施工費 = Σ(工程單價 × 工程數量)
間接法分為以下兩種:
1. 工程造價比較法(俗稱概算法):
營造或施工費 = Σ(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工程概算項目每坪單價 × 單價調整率) × 總營造面積。
2. 單位面積(或體積)比較法(俗稱毛算法):(comparative-unit method)
營造或施工費 = Σ(比較標的或標準建物之單位面積(體積)價格 × 調整率) × 總營造面積。
淨計法於工料分析後需加計管理費、稅捐、資本利息、利潤,該四項費用於實務上見解於單位工程法中可一併於工程單價中反應,故無需另加。
參考資料:「不動產估價學理論與實務」p.84至p.85 游適明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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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56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於民國99年3月24日內政部予以備查後適用,第四號公報內容包括:
一、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
二、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費率。
三、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四、建物殘餘價格率。

部分建築物尚未適用第四號公報者,如:旅館、飯店、餐廳、遊樂場所、大型商場、電視臺、醫院、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工廠(廠房)、倉庫及其他公共建築物,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另訂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公告。未公告前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布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為準。

 (資料來源: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