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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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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一、說明: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五)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六)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