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登記(設定)、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登記(設定)
一、定義:1、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土地或建物,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 清償之權,經訂立書面契約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所為之登記。 2、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債權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 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權利書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 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定義:抵押權設定後,如權利種類、權利範圍、金額、利息、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變更、債務清償日期等有關抵押權內容變更情事,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所為之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正副本
(三)原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